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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储蓄存款利息的基本规定
(1)计算存期的规定。定期储蓄存款的存期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如有零头天数,零头天数部分按照实际天数计息。计算存期采用算头不算尾的办法,即从存入的当天一直算到支取日的前一天为止。
(2)利随本清,不计复利。除活期储蓄存款未清户按季度结息及自动转存定期储蓄存款可将利息转入本金生息外,其余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3)计息起点和尾数处理的规定。计息起点为元位,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凡需分段计息的,每段计息应先保留至厘位,各段利息相加得出利息总额,再将分位以下的厘位四舍五入。
(4)利率单位及其换算。储蓄利率有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三种表示方法。在实际计算中,有时需相互换算。其换算公式为:
年利率=月利率×12
月利率=年利率÷12
月利率=日利率×30
日利率=月利率÷30
年利率=日利率×360
日利率=年利率÷360
(二)《储蓄管理条例》对各种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规定
《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3年3月1日起实施,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对部分条例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施行
《条例》对各类储蓄存款·计息的规定如下:
(1)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活期储蓄存款在存人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规定如下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实存期不足三个月的,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三)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1.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活期储蓄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算的利息自次日起并人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清户的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方法主要是积数计息法。’
(1)积数计息法。计息积数是每次存款余额与其实际存期(日数)的乘积,积数相加之和再乘以日利率即得利息。
具体做法是:在客户每次存取款时,用上一次存款余额乘以上次存款余额的实际天数,得到上次余额的日计息积数,并逐次加计出累计日积数(也可以最后一次加计总积数)。在结息或清户时,用总积数乘以活期储蓄存款日利率,便可算出应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次存款余额×存期=计息积数
计息积数和×日利率=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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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储蓄存款利息的基本规定
(1)计算存期的规定。定期储蓄存款的存期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如有零头天数,零头天数部分按照实际天数计息。计算存期采用算头不算尾的办法,即从存入的当天一直算到支取日的前一天为止。
(2)利随本清,不计复利。除活期储蓄存款未清户按季度结息及自动转存定期储蓄存款可将利息转入本金生息外,其余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3)计息起点和尾数处理的规定。计息起点为元位,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凡需分段计息的,每段计息应先保留至厘位,各段利息相加得出利息总额,再将分位以下的厘位四舍五入。
(4)利率单位及其换算。储蓄利率有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三种表示方法。在实际计算中,有时需相互换算。其换算公式为:
年利率=月利率×12
月利率=年利率÷12
月利率=日利率×30
日利率=月利率÷30
年利率=日利率×360
日利率=年利率÷360
(二)《储蓄管理条例》对各种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规定
《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3年3月1日起实施,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对部分条例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施行
《条例》对各类储蓄存款·计息的规定如下:
(1)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活期储蓄存款在存人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规定如下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实存期不足三个月的,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三)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1.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活期储蓄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算的利息自次日起并人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清户的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方法主要是积数计息法。’
(1)积数计息法。计息积数是每次存款余额与其实际存期(日数)的乘积,积数相加之和再乘以日利率即得利息。
具体做法是:在客户每次存取款时,用上一次存款余额乘以上次存款余额的实际天数,得到上次余额的日计息积数,并逐次加计出累计日积数(也可以最后一次加计总积数)。在结息或清户时,用总积数乘以活期储蓄存款日利率,便可算出应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次存款余额×存期=计息积数
计息积数和×日利率=应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