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2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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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符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条件。以评审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其中2021年度及此后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通过考试或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起算时间为考试或认定通过之日。资历年限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2月31日。
(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要求。凡申报基层、非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均须通过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高级资格考试),各专业考试成绩均要求合格,标准为60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或非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考试合格成绩为55分。对男满58岁、女满53岁的在职在岗申报人员(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参加考试即可申报,成绩作为评审参考。
(三)分层分类开展职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以及医疗、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转岗至医技专业(技术类)岗位后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起算时间从取得原系列(或原岗位)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开始,业绩成果起算时间从取得原系列(或原岗位)同层级职称的时间开始;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和业绩成果起算时间从取得原系列(或原岗位)同层级职称的时间开始。申报现岗位职称时,应按照《实施方案》中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评价标准条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四)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要求。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社规〔2020〕33号文中的《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由申报人填写《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申报系统下载)。对已取得基层专业高级职称的人才流动到县级三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晋升职称前应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非基层职称,资历按照取得现职称的低一层级职称时间起算;所在基层医院升级为三级医院,可按相关专业申报条件要求申报高一层级非基层专业职称,资历按照取得现职称的时间起算。现职称期间改变执业地点的申报人员,在申报前须完成执业地点变更注册。
(五)服务基层要求。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连续服务半年以上时间方可累计)在县级及以下或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经历;取得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在县级及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连续服务半年以上时间方可累计),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执业医师服务基层相关要求参考《广东省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指引(2024年版)》(附件2)。
(六)进修要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前,在现职称期间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进修内容应与申报专业相关。如在县级三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现职称满3个月后,再流动到县级二级及以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视同已完成进修。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个人申报(2024年3月18日至4月3日)。
2023年度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应于2024年3月18日至4月3日登录“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http://www.gdwsrc.net),对照拟申报专业的级别、评价标准条件和《申报人员须知(2023年度版)》(见系统首页),如实填报及上传提交所有材料。4月3日24:00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新增注册和申报。
申报材料相关表格在申报系统中下载。申报人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凡未如实申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从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记录期内不可申报职称。
(二)单位审核公示并提交材料(截至2024年4月16日)。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进行初审。单位审核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均须认真审核、签名并盖章,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所有申报材料均须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于4月16日24:00前完成申报人系统资料和纸质材料的确认和提交工作,并将本单位所有相关专业申报人员的《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申报人员病案信息表》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集中上传至系统,逾期系统将关闭。
(三)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2024年4月17日至5月13日)。
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进行复审。要明确审核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材料,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补正截止时间。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各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要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须于5月13日24:00前完成系统审核上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
(四)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受理(2024年5月29日前)。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将适时召集各地级以上市和部分省直部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对全省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复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并提交评委会。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直接退回,不予补正及受理。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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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符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条件。以评审方式取得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其中2021年度及此后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通过考试或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起算时间为考试或认定通过之日。资历年限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2月31日。
(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要求。凡申报基层、非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均须通过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高级资格考试),各专业考试成绩均要求合格,标准为60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或非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考试合格成绩为55分。对男满58岁、女满53岁的在职在岗申报人员(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参加考试即可申报,成绩作为评审参考。
(三)分层分类开展职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以及医疗、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转岗至医技专业(技术类)岗位后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起算时间从取得原系列(或原岗位)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开始,业绩成果起算时间从取得原系列(或原岗位)同层级职称的时间开始;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和业绩成果起算时间从取得原系列(或原岗位)同层级职称的时间开始。申报现岗位职称时,应按照《实施方案》中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评价标准条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四)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要求。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社规〔2020〕33号文中的《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由申报人填写《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申报系统下载)。对已取得基层专业高级职称的人才流动到县级三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晋升职称前应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非基层职称,资历按照取得现职称的低一层级职称时间起算;所在基层医院升级为三级医院,可按相关专业申报条件要求申报高一层级非基层专业职称,资历按照取得现职称的时间起算。现职称期间改变执业地点的申报人员,在申报前须完成执业地点变更注册。
(五)服务基层要求。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连续服务半年以上时间方可累计)在县级及以下或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经历;取得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在县级及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连续服务半年以上时间方可累计),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执业医师服务基层相关要求参考《广东省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指引(2024年版)》(附件2)。
(六)进修要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前,在现职称期间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进修内容应与申报专业相关。如在县级三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现职称满3个月后,再流动到县级二级及以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视同已完成进修。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个人申报(2024年3月18日至4月3日)。
2023年度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应于2024年3月18日至4月3日登录“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http://www.gdwsrc.net),对照拟申报专业的级别、评价标准条件和《申报人员须知(2023年度版)》(见系统首页),如实填报及上传提交所有材料。4月3日24:00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新增注册和申报。
申报材料相关表格在申报系统中下载。申报人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凡未如实申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从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记录期内不可申报职称。
(二)单位审核公示并提交材料(截至2024年4月16日)。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进行初审。单位审核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均须认真审核、签名并盖章,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所有申报材料均须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于4月16日24:00前完成申报人系统资料和纸质材料的确认和提交工作,并将本单位所有相关专业申报人员的《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申报人员病案信息表》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集中上传至系统,逾期系统将关闭。
(三)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2024年4月17日至5月13日)。
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进行复审。要明确审核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材料,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补正截止时间。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各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要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须于5月13日24:00前完成系统审核上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
(四)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受理(2024年5月29日前)。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将适时召集各地级以上市和部分省直部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对全省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复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并提交评委会。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直接退回,不予补正及受理。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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